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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留用察看处分出自《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 、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 、留用察看、开除 。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 ,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 ,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十四条 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 ,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 。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 ,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事业单位职工奖惩制度或规定有哪些?
在留用察看一年内,我仍在单位上班 ,只是不能独立工作,并且不能再犯错误,单位只给我低于最低工资的基本生活费用。我要求单位给我支付最低工资 ,但是单位领导说没有开除辞退我、而给我支付生活费就不错了 。请问:并同时咨询一下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我?就上述咨询,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解答如下:原劳动人事部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发出了《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4]56号) ,提出了如下意见:在留用察看期间,由企业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决定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后,是否需要重新评定工资 ,由企业根据情况具体确定。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和企业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就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而韩某只是受到留用察看的处分 ,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单位支付给你的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 。另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1 、开除与辞退的适用范围。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开除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人员:(1)职工中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2) 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4)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所列七种错误行为之一的。而辞退违纪职工的适用范围则是犯有《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所列行为之一,且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的职工;2、开除与辞退的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除条件应是:其错误性质严重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且经教育无悔改表现。而违纪辞退的条件是 ,犯有《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中所列七种错误之一,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辞退的标准着重于错误的严重性质和情节,特别着重于经常犯错误,屡教不改 ,辞退主要针对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 ”,给予开除处分过重 , 给予其它处分又过轻的职工 。因此,两者的标准的区别,就是所犯错误的轻重程度不同。3、开除与辞退的审批权限 、时限与程序。辞退违纪职工 ,由车间、科室提出违纪的证据和处理意见,在听取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决定予以辞退 。对职工的开除处分 ,由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开除处分的审批时限为5个月,而辞退不属行政处分 ,没有审批时限,但企业不得无故拖延审批的时间。
留用察看是否属于行政处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二 奖励及时 、注重实效;
三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四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二 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
三 坚持惩处公平得当;
四 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 ,成绩显著的;
二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 在工作中有发明 、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 爱护公共财产 ,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 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六 在增进民族团结 、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九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十 见义勇为 ,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有功绩的;
(十二)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三) 有其他功绩的 。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 、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 、嘉奖5种。
第九条 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 ,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 ,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 。其中授予荣誉称号 ,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 ,报市政府批准 。
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 ,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
第十三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 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人事局审核或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 ,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数量。
第十六条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 。奖章 、奖励证书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式样 ,由人事局统一监制。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由财政局、人事局共同商定 。
第三章 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职 、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7种。
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职处分。
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职 、撤职处分 。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法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 ,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 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 ,免予行政处分;
二 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三 违纪情节严重 ,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以上处分;
四 对触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受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承办机关以文件形式(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 ,样表见附件1)向主管机关报批。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奖励的撤销和行政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条 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一 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
二 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 获得荣誉称号后 ,受到开除处分 、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撤销后 ,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 ,由承继其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
一 警告处分满半年;
二 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年;
三 降职、撤职处分满2年;
四 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后满3年。
改正错误,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 ,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 ,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1年 。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 ,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特殊贡献,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 ,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第二十五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一 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 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 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 将解除处分决定(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 ,样表见附件2)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备案制度。有关单位应在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区县(自治县 、市)人事局应在每年1月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重庆市人事局 。
第二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留用察看属于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留用察看 、开除。
留用察看是指对严重违犯劳动纪律的职工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处分。即对职工采用的保留一定期限职务或厂籍以便进行考察,决定是否恢复为正式职工的一种行政处分 。留用察看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而尚未达到开除程度的职工,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
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 ,只发给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低于职工本人的原工资,具体数额由所在单位确定。留用察看期满后,表现好的 ,准予恢复为正式职工;表现仍然不好的,予以开除公职 。
设置留用察看行政处分的目的,在于对犯有严重错误的职工给予一个悔改的机会 ,促使他们改正错误。所以,在留用察看期间,要对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扩展资料:
行政处分期限
《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 ,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 ,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 ,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 、撤职处分的 ,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公务员法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行政处分关于“留用察看是什么处分”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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